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初7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27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92元,减半收取57096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哈斯朝鲁 审 判 员 乔 巴 图 审 判 员 高 永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忠 玲 书 记 员 马 绍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