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01民初651号
原告:**彬,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原告**彬与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5日立案。原告**彬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