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7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37号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563319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炙,男,汉族,1985年12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27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42857505P。 法定代表人:杨坤明。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2020)渝0104执保3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共计23套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2020)渝0104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共计23套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全斗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