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11民初1316号
申请人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文化路**。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申请人尾力(营口)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前塘村。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尾力(营口)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尾力(营口)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其它价值1800000元的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方 鹏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