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803民初2381号
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文化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营口市西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科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52906元,并从2018年10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4年4月至2016年11月签订施工合同七份,约定为被告的3600T压力基础工程,厂房内改卫生间,厂内多次维修小型工程项目,新厂区内变电所待完善工程及零星工程的维修和施工等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款计424150元,被告先后给付171244元,尚欠252906元未给付。被告2018年10月19日给原告出具《营口市三建郭家涛施工合同明细》,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欠,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供《营口市三建郭家涛施工合同明细》、收款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营口分行银行卡流水、营口银行进账(回单)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28日以后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数份施工合同。
2014年4月28日,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基建合同书》,该合同载明,“委托方(甲方):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承建方(乙方):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修建图码门业3600T压力基础工程,双方就建筑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开工日期:2014年4月28日,签订地点:营口市;建筑施工内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其中包括:原地面混凝土拆除,余土外运,绑钢筋,支模板,安装护角,浇筑混凝土,挖凿电缆线沟等。约定该项工程承包费用为人民币9600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支付70%工程款为:人民币6720元,并开工程总价款的工程发票给甲方,工程完工后再支付25%工程款为:2400元,工程质保金5%即480元,待工程完工后6个月后付清。”并盖有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公章、代表:焦振辰签字及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代表:姜宏印章。
2014年12月27日,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关于场内改卫生间施工合同书》该合同载明,“甲方: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乙方: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关于在图码厂房内改卫生间,设计施工方案,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造价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开工日期:2014年12月15日,签订地:营口市;施工内容:1、厂房外安装2个化粪池及下水管,砌下水井;2、厂房内安装水管并加保温;3、卫生间内凿地面,安下水管,安蹲便器,砌蹲便台等;4、盼盼浴池修下水及设备科办公室着火抹墙维修。工程费用:改工程承包费用合计人民币1505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85%,即12800元,并开工程总价款的工程发票给甲方,甲方再付工程款的10%,即1250元,余款1000元为质保金,在期满6个月后结清。”并盖有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公章、代表:焦振辰签字及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另附验收报告一份载明“项目名称:沿海图码厂房内改卫生间;日期:2014年12月18日,验收人:景学柏;验收项目:1、厂房外两个化粪池的安装;2、厂房内安装水管加保温;3、卫生间内凿地安大小便器等;4、按着甲方要求下水管。验收情况:1、厂房外两个化粪池按甲方的要求已安装完,就是中间的排水管因下面有管道,只好在原没计标高又抬高500mm;2、厂房内上水管从办公楼链接到卫生间已加上保温;3、室内的大小便器安甲方的要求安装,现已交付适用;甲方领导签字:赵辉;乙方领导签字:郭家涛。日期:2014年12月29日”
2015年10月18日,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与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关于场内多次维修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该合同载明,“甲方: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乙方: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在厂内多次维修小型工程项目,组织落实施工方案,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造价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建筑内容:1、沿海A2厂房内部地环线三个设备基础工程;2a、防汛疏通西部下水;2b、沿海A2厂房下埋电缆线套管;2c、彩涂卷库房砌抹雨季防水墙;2d、硫酸缸底部维修、2e、锌锅周围地沟做防水;2f、沿海A2厂房内分条机基础钻孔,浇注混凝土等;2g、酸轧车间配电室维修;2h、酸轧锅炉房除尘器维修、2j、图码食堂安装下水井;2k、轧钢托辊机基础维修等维修项目;3a、镀锌车间南面原有的电缆线沟回填工程;3b、锌锅南面库房堵砌门口抹灰;3c、西锅炉房进煤减速机基础维修;3d、锌锅前面地沟做防水;3e、酸系车间外面下水沟维修;3f、办公楼的前台阶维修;3g、酸池前面维修;3h、食堂前面安下水净化池等维修项目。工程费用:该合同分三项工程,第一次工程造价11000元,第二项工程造价34000元,第三项工程造价34500元,三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79500元。合同工期:2015年4月8日,竣工日期:2015年7月28日;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85%,即67000元,并开工程总价款的工程发票给甲方,甲方再付工程款的10%,即7000元,余款5500为质保金,在期满6个月后结清;”并盖有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公章、焦振辰签字及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姜宏印章、郭家涛签字。”另附验收报告一份载明“项目名称:水处理油水沉淀池、彩涂油漆调制基础工程、机修车间存料场;日期:2014年10月25;验收员:景学柏、刘相东;验收项目:1、四个水处理油水沉淀池的制作,安装;2、彩涂车间调漆室土建部分的基础工程;3、机修车间存料场的基础挖掘等工程;验收情况:1、四个水处理油水沉淀池已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安装,现已交付适用;2、彩涂车间调漆室的土建部分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现已交付适用;3、机修车间存料场按甲方的要求进一步施工已交付适用。甲方领导签字:尚大阁;乙方领导签字:郭家涛。日期:2014年1月26日”
2016年4月7日,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新建工地变电所待完善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委托方(甲方):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承建方(乙方):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关于新厂区内变电所待完善工程,按图纸涉及施工方案,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造价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建筑内容:1、所有的砌墙在原有的砌筑标高基础上,加砌到图纸的设计标高;2、所有框架柱按图纸的要求支模板后浇注C30混凝土;3、所有框架梁、层面板按图纸要求支模板、绑钢筋,浇注C30混凝土;4、购安塑钢窗(忠旺品牌);5、配合场内电工凿墙,安装电线;6、内、外墙抹水泥砂浆;7、配合厂内工人安装百叶窗、门和地沟盖板等事宜。工程费用:该项目工程承包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伍仟元整,(小写)205000元整。合同工期:2016年4月7日,竣工日期2016年6月5日。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85%,即170000元,并开工程总价款的工程发票给甲方,甲方再付工程款的15%,余款35000元,在期满6个月后结清。”并盖有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公章、代表:焦振辰签字及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代表:郭家涛签字。
2016年6月2日,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多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委托方(甲方):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承建方(乙方):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将新厂厂区和现在图码厂区内几项零星工程的维修和施工方案,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造价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建筑内容:1、新厂区横剪基础,钻孔和浇注混凝土、新厂区12冶暂设涂字;2、图码办公楼二楼卫生间地漏漏水维修;3、图码食堂内部改下水;4、管委会信访接待室室外散水坡;5、图码食堂外面增设下水井;以上工程承包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小写)18000元整;合同工期:以上多项工程在甲方指导下如期完成,竣工日期:2016年6月1日;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85%,即15000元,并开工程总价款的工程发票给甲方,甲方再付工程款的15%,即余款3000元,在期满6个月后结清。”并盖有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公章、代表:焦振辰签字及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代表:郭家涛签字。
2016年7月20日,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载明,“委托方(甲方):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承建方(乙方):原告营口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将新厂厂区和现在图码厂区内几项零星工程的维修和施工方案,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造价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建筑施工内容:1、2#厂房变电所内部刮石膏,喷乳胶漆;2、2#厂房北面空气过滤房基础;3、2#厂房窗口下方抹灰;4、2#厂房纵剪和横剪基础加高工程;5、2#厂房纵剪和横剪地脚螺栓二次找平;6、2#厂房变电所散水墙体抹灰。工程费用:以上工程承包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元整,(小写)55000元整。合同工期:以上多项工程在甲方的指导下如期完成,竣工日期:2016年7月20日;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85%,即46000元,并开工程总价款的工程发票给甲方,甲方再付工程款的15%,即余款9000元,在期满后6个月后结清。”并盖有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公章、代表:焦振辰签字、经办人:景学柏签字及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6年11月17日,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与郭家涛签订《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新建A2厂房东西两个卫生间待完善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委托方(甲方)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承建方(乙方)郭家涛;甲方委托乙方关于新建A2厂房东西两个卫生间待完善工程施工合同,按原有的半成品卫生间和甲方的要求施工,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造价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建筑施工内容:1、按原有的半成品卫生间实际情况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外墙抹水泥砂浆内墙地面贴瓷砖;2、安装上下水管路;3、购置安装卫生间洁具。工程费用:该工程承包费用合计人民币42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75%,即30000元,并开工程总价款的工程发票给甲方,甲方再付工程款的25%,即余款12000元,在期满后6个月后结清。”并盖有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公章、代表:焦振辰签字。乙方:郭家涛签字。
另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名:郭家涛,卡号为62×××73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4年6月11日网银转账方式,转入金额为50000元;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账户名:郭家涛,卡号为:62×××53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3年7月26日,转账存入方式,转入金额100000;2014年1月29日,跨行实时转账方式,转入金额200000元;2014年9月2日,跨行实时转账方式,转入金额80000元;2014年9月30日,账户为辽宁超烁高科技彩镀有限公司,转账存入方式,转入金额30000元;2015年2月16日分两笔由张轶超,网银转账方式,共转入金额70000元;2015年6月2日由张轶超转入金额40000元;2016年2月5日由张轶超,电子汇入方式,转入金额50000元;2016年4月16日分两笔由张轶超,电子汇入方式,共转入金额60000元;2016年4月22日由张轶超,跨行实时转账方式,转入金额30000元;
营口银行进账单(回单)3张,日期及收款金额分别为2016年7月15日、收款90000元;2017年1月10日、收款100000元;2017年1月24日、收款100000元;均载明,出票人: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账号为:51×××76,收款人为:营口味源酿造视频有限公司,账号为:50×××20,开户行:营口银行辽河支行。
庭审中,原告称与被告之间付款方式没有先后顺序,也没有明确给付相应合同款项。同时原告提供给付工程款的对帐表两份及被告给付款项清单,其中原告称对帐表中均有被告方签字,内容为此表在2018年10月19日整理,最后以财务审定为主。此表中载明尚欠工程款25.2906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数份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提供的数份合同、验收报告、银行流水、对帐表等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给付工程款项符合规定,被告未履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双方长时间的交易惯例,可以视为先到期先给付工程款,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252906元。
关于原告诉请利息从2018年10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问题。原告提供对帐表中均有被告方签字,内容为此表在2018年10月19日整理,原告主张以此计算利息,应以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余款共计252906元,并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3.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奇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焦 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