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执6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文化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财,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聂家村。
法定代表人聂林,主任。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营仲裁字(2020)第6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对该案立案执行,由李勇祚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崔奇、宁晓东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村民委员会,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等资产。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查封将被执行人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聂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2层,面积约400平方米的办公楼,因该办公楼所占土地是农村集体用地,故无法处置。
本院将查控被执行人资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现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仲裁委员营仲裁字(2020)第6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勇祚
执行员 崔 奇
执行员 宁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