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4民初1843号之二

原告:***,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退休干部,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丹,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文化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财,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青年里6号楼2单元14号。

法定代表人:杨开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霞,辽宁和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营口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 宁 宁

人民陪审员 祁 滨 皎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明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苑 宇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