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执恢7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叶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栾永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仲重裁字(2014)第12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四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其中三套房产经过两次拍卖后流拍,本院以4568004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套竞拍成功,成交价387900元,扣除辅助拍卖费用16599元,剩余371301元发放给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以(2020)辽0802执233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该款]。现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重裁字(2014)第12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洪亭
审 判 员 李喜凤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洪洋
书 记 员 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