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11民初674号 原告:营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青花大街西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新联大街东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90元,减半收取23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