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11民初674号
原告:营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青花大街西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新联大街东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90元,减半收取23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