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站前区兴旺钢管钢模租赁站与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2执209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站前区兴旺钢管钢模租赁站,住营口市站前区桂丰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2MA0XACC6XE。 法定代表人:臧淑望 被执行人: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站前区公园里11-2号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671273X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站前区兴旺钢管钢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802执209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2)辽0802执209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