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2656号
原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X2105579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2020年6月22日,原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