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02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X2105579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崴,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崴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作出(2018)川200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5月28日,权利人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崴支付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向成都华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75,636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经查,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杨崴仍欠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75,63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