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2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陈万昌,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与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鹏
审判员 曾 玉 萍
审判员 舒 雄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吉呷阿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