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4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母 红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威色石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