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4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母 红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威色石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