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4民初107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陈万昌,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与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曾 玉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曲木克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