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4民初107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陈万昌,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与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曾 玉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曲木克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