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4民初125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微微,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豪,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五段**/div>

负责人:何竞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母 红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海来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