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眉山市**区**大道二段36号-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864933071。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瀛楷典***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瀛楷典***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越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4幢6楼,组织机构代码:7881383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沱桥路东福小区三区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2310283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X21055799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5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12月28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
被执行人:***,女,生于1956年12月6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川14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成都越达电器有限公司、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880,535.3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执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