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13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工业园区1-4号道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裁定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2022年9月5日,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解保申请,申请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