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02财保7号
申请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工业园区1-4号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7582727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恒,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7,132,410.7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卡号:6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卡号:4568********,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2410.78元(卡号:7923********,开户行: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