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2864号
原告: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工业园区1-4号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7582727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20680060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现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一份,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