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财保53号
申请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工业园区1-4号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7582727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20680060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2021年4月14日缴纳申请费,请求人民法院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00000元【户名: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号:×××2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阳分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