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2842号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工业园区**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7582727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新华路**天竹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779148647。
法定代表人:徐元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2002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8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78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