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建筑工程公司

***、辽阳市宏伟区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81民初19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满族,住灯塔市。
原告:***,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住灯塔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辽阳市宏伟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先锋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阳市宏伟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