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建筑工程公司

***、辽阳市宏伟区建筑工程公司与*福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81民初199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满族,住灯塔市。
申请人:***,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住灯塔市。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利,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满族,住灯塔市。
被告:***,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辽阳市宏伟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先锋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利诉被告***、辽阳市宏伟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当事人申请。
经审查,原告*福利于2018年3月病故,生前与***育有一子***,原告*福利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本案原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