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

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与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资阳资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4944号
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108663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资阳资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学苑路463号综合大楼第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5059637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雁江分公司(资阳资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雁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雁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9484141XT。
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雁江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195元,合计收取3220元,由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