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雁江分公司、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02民初2795号
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莲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彬,四川善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雁江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雁江路8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学苑路463号综合大楼第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雁江分公司、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10元,减半收取计13,155元,由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明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