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2830号
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莲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彬,四川善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二环路口万达广场大商业T7、T8、T9幢T(7-9)-9(F)16-16、17、18、19、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通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