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0民初1367号
原告:成都众合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551073062Q。
法定代表人:颜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学苑路463号综合大楼第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505963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简城镇红建路北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69483586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众合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众合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合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众合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3.0元,由成都众合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