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0民初4111号
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47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资阳资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学苑路463号综合大楼第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505963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简州分公司(曾用名:资阳资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简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花园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569718682K。
法定代表人:陶越平,经理。
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简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计742元,由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