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7788号
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小哨箐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莎莎,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娇,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武兰民。
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雁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雁江路8号。
负责人:杨文。
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二环路口万达广场大商业T7、T8、T9幢T(7-9)-9(F)16-16、17、18、19、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
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雁江分公司、被告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9元,由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璐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