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财保86号
申请人:资中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磨盘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资中县明心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孙汉君。
申请人资中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13535元予以扣留。申请人资中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5110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1353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资中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康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