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蓝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9784号
原告:沈阳通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5-17)。
法定代表人:赵福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419870502423X,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东老边村3组55,系沈阳通力***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蓝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9KFL6XF,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栋2单元22层9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涛,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系哈尔滨蓝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通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蓝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通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通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通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原告已预交33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通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