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大明府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1834号 原告:辽宁大明府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5-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横滨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86-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大明府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阳横滨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大明府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宁大明府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