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12167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沈河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沈河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奉天街**(1-15-1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诉被告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班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