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通力通楼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渥尔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5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通力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于2018年3月27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3日内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但上述被执行人既未如期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3月27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2019年2月22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工作均无异议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05执11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费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