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2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青,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黎沈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江,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div>
上诉人***、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转让声明以证明存在房屋抵工程款的情况,***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清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3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纪
审判员 陈 铮
审判员 王彦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兵
书记员杨俊驰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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