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2724号
原告:***,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告: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任凤。
被告:***,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2019年7月1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负担。
审判长王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霍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