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2748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任凤。
被告:***,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2019年7月1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负担。
审判长赵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霍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