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
法定代表人:缪体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渠县黄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工业园区机电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力,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渠县黄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渠县黄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渠县黄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徐 平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