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普天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普天建筑有限公司与富顺县盛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322民初1811号
原告:自贡普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刘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盛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贡普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建筑公司)与被告富顺县盛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房屋租赁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强以及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梁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返还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13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5年6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至返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8日,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对外发布了某某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某某公租房一期)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原告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向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350000元。2015年6月10日,原告获得中标候选人资格。2015年6月19日,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向原告发函,取消原告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现该工程招标已经全部完成。原告多次与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联系并发函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拒不退还。
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辩称,原告普天建筑公司陈述的被告招标以及原告普天建筑公司投标并缴纳保证金属实。由于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中存在造假的行为,所以,依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的约定,被告取消了原告普天建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照约定对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要求驳回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如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原告普天建筑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1月5日,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等。被告盛丰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9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为:房屋租赁;代办房产手续;房屋租赁自行服务;销售建筑材料等。
2.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就某某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某某公租房一期)建设项目经富顺县某局1审批后,于2015年5月8日作为业主对外发布了该项目的施工招标公告,同时发布了《招标文件》就招投标相关事宜做了相关的规定,其中第一卷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3.4.1载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1350000元。3.4.4载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未履行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第四卷第八章中授权委托书格式备注中载明:(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主要人员要求同上)。(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3.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就某某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某某公租房一期)建设项目按照被告的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了投标相关资料,其中包括原告授权但某某负责投标事宜的委托书、但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伪造的但某某的虚假社保证明,并于2015年6月3日在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指定的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350000元。
4.2015年6月10日,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在网上进行了开标公示,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一,中标价为XXXXXXXX元。
5.2015年6月12日,案外人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递交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提出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关于”授权委托”的要求,理由为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的受托人但某某不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且原告普天建筑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是虚假的,要求取消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开标结果中的排名,并对原告普天建筑公司违法行为报相关建筑行政主管部门。2015年6月17日,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会同富顺县某局2对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开展了调查询问会议,会议上,但某某认可在投标资料中自己的社保证明不是真实的。
6.2016年1月13日,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向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提交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原告普天建筑公司认可自己在投标文件中未能严格审查参加投标人员的参保信息及参保时限,存在工作失误,请求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取消自己的中标候选人资格,要求退还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1350000元。
7.2016年1月19日,富顺县某局2、富顺县某局1、富顺县某局3、富顺县某局4以及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就是否退还原告普天建筑公司投标保证金一事开会进行了讨论。2016年1月22日,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向原告普天建筑公司送达了《关于某某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某某公租房一期)招标投标异议处理的函》,载明:经调查核实,原告普天建筑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但某某《社会保险证明》的社保号码,系作假。该社保号所对应的是邱某某,不是但某某。原告普天建筑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在某某社会保障事业局办理了但某某等7名员工的社保,系2015年的新参保。但某某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间为2015年6月8日,所以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职工需已连续购买6个月的社保的规定。对此,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作出了取消原告普天建筑公司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决定。
8.2016年2月2日,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再次向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提交了《关于某某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某某公租房一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函》,要求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退还保证金后重新招标。
9.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对某某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某某公租房一期)建设施工项目于2015年9月6日在网上公示了中标单位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系2015年6月10日网上公示的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某),中标价为XXXXXXXX元。双方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即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投标中的作假行为是否给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造成了损失?本院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后认定如下:
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被举报投标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社保证明文件后,及时向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申请取消自己的中标资格,并请求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进行重新招标。从原告普天建筑公司所举的证据:2015年9月6日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在网上公示的某某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某某公租房一期)建设项目中标的结果显示,中标单位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XXXXXXXX元,此中标金额与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2015年6月10日的中标价金额一致,因此没有给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造成投标价差损失。对此,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虽主张有其他损失,但未能举证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虽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投标时有不按照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的要求,伪造委托代理人的虚假社保证明,但在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取消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后,按照公示的候位中标人递进中标,其中标价与原来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的中标价是一致的,并没有给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造成中标价差损失和其他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1350000元及利息。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目的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所以投标保证金是约束投标人履行自己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本案中,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按照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的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除伪造了委托代理人虚假的社保证明外,对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应投标义务均已按约完成。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取得了投标候选人的资格后,因被举报参加投标的委托代理人的社保资料作假已被取消中标资格。在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被取消后,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已经没有资格与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对招标事务签订合同,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已经完成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一种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定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九部委联合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保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仅有两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情形一致。且九部委随后又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3.4.4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而在本案中,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3.4.4中除了这两条外还增加了”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定,这种约定显然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这种扩大情形的行为与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对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所以,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约定的”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不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规定,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投标中仅是伪造了参与投标的委托代理人的社保证明,应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前四项规定的行为。对该规定的第(五)项”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投标人采取了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其法律后果也只规定了: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已承担了中标无效的后果。对赔偿损失问题,如果有肯定应当赔偿。但从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的此弄虚作假的行为给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造成了中标价差损失和其他损失,因此不需要赔偿损失。且本案中,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仅是公司工作人员但某某作为投标中委托代理人的社保没有达到6个月要求而提供虚假社保材料而已,其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其主动接受中标无效的严重法律后果后,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仅以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不按照部门规章的规定自己制作的格式化”投标人须知”中增加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来约束投标人,无疑是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风险。因此,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仅以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存在参加投标的委托代理人的社保资料弄虚作假不退还保证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普天建筑公司在承担了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后有权要求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退还其投标保证金1350000元。
对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定,原告普天建筑公司现未中标,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应当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支付利息,故原告普天建筑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本案所涉招标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与中标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6日签订合同,因此,利息应从即2015年9月21日开始计算,利率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综上所述,对原告普天建筑公司要求被告盛丰房屋租赁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3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富顺县盛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向原告自贡普天建筑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3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3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退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自贡普天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45元,由被告富顺县盛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莉
附件: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