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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自贡市自流井区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三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川0302执429号
自贡市自流井区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三队:
你(或你单位)与自贡市自流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3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09797.89元和滞纳金93688.17元;
(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952.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东路西段分理处
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36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附:
一、本案由执行法官(人员)余运河承办,胡仕超担任书记员。联系电话:0813-4706289。
二、风险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