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执游先德、自贡汇海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川0302执745号
***、自***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你单位与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30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18)川030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负担执行费67612.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南湖支行
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230330432910000959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辛玉联系电话:0813-4706284
本院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