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民初3005号
原告:**,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仲江,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华立装饰城3楼B区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赐林,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钟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钟赐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钟赐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 源
审 判 员 汤 杰
人民陪审员 胡楷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何 怡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