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民初3005号

原告:**,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仲江,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华立装饰城3楼B区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赐林,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钟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钟赐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钟赐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 源

审 判 员  汤 杰

人民陪审员  胡楷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何 怡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