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
被执行人: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执行员 杨建
书记员 舒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