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2民初551号
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何跃。
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华立装饰城3楼B区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汇海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桥居委会22组簸米湾综合楼18栋1-3-3号。
法定代表人:鄢亮。
被告:游先德,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汇海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游先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汇海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游先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53.6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25,953.60元,由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洁
人民陪审员余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