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执自贡汇海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2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汇东。
被执行人:自贡汇海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游先德,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执行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汇海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川030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川0302执7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自贡汇海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安区凤凰乡房屋(房产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073XXXX**号、土地证号:自国用2014第04XX**号)、大安区凤凰乡房屋(房产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073XXXX**号、土地证号:自国用2014第04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自贡汇海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安区凤凰乡房屋(房产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073XXXX**号、土地证号:自国用2014第04XX**号)、大安区凤凰乡房屋(房产证号:自房权证2014字第073XXXX**号、土地证号:自国用2014第04XX**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敏
审判员罗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