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异27号 案外人:**,女,满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台安县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光明街东运输管理所转制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案外人**与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安县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案外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