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碧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市碧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202民初1795号
原告铁岭市碧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提出诉讼请求;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山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委员会主任(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
代理权限:代为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楚艳秋,系该委员会法律顾问。
代理权限:代为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碧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房兵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付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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