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自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0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曾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