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诉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6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37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以被告地址情况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